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应符合不重复名称的名称验证规则,并尽可能反映外国公司的经营特点。
2、注册资本需要实际出资,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出资注册,注册资本应当划入外商投资公司外汇帐户,并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公司今后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经营范围。
4、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地址,并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
5、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
6、外资企业股东人数符合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至五十个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7、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如外方投资者应提交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